發展局建議修訂實施超過25年的《保護海港條例》,計劃放寬16類提升海濱使用的公共工程可填海,規模上限0.8公頃,以及放寬3年以下臨時填海,但強調不會填海賣地,將於明年上半年提交案。
發展局指,今次修訂不會改變《保護海港條例》的海港範圍,目的是增加公共空間讓公眾享受海濱。現行機制下,政府若要在維港內填海,即使屬小規模改善工程,亦需要花費數年時間確保工程符合具「有力和令人信服」的資料測試,往往影響工程落實。
修訂後8工程有望受惠
經過修例後,會以法定清單形式將海濱長廊、單車徑及登岸台階等16類工程列入,容許進行不多於0.8公頃填海工程;同時將面積不超過3公頃並且不超過3年的臨時填海工程,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亦可獲豁免。
至於不屬於上述兩類工程的維港填海,則全部都要符合「不可填海推定」的原則及須符合測試,並要提交特首及行會審議,及後則要進行2個月公眾諮詢,並且在5個月內再交特首及行會批准。據發展局發言人指,修訂後8個工程有望受惠,包括在堅尼地城海旁加建行人板道、加多近街附近4個舊碼頭的修復工程等。
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順指,大原則支持今次修例,重要是今次政府無更改維港界綫及不可以填海造地的原因,而建議機制亦設有16項海濱設施清單、面積限制及諮詢要求3種審批,認為平衡到保護維港跟改善海濱的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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