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業管理業監管局(監管局)公布,根據《物業管理服務條例》(第626章)第5(1)條制定的《處理物業建築工程》操守守則,今日正式式刊憲生效。守則指南,旨在就持牌物管公司,為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,自行或安排承建商進行建築工程(包括維修、保養、改動及加建工程),或處理有關物業個別業主的單位所進行的建築工程提供實務指引。
監管局主席黃江天表示,持牌物管公司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,須提醒業主組織/業主對其擁有的物業、相關公用部分及設施的建築工程(包括維修、保養、改動及加建工程)有完全和最終的責任,並須按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(第344章)及物業公契履行有關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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